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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操作条件

更新时间:20/03/30 08:53:03     来源:www.ylrqcj.cn
  1.压力
  压力容器的压力可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压力是容器外产生(增大)的,二是压力是容器内产生(增大)的。
  高工作压力,多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高压力。
  设计压力,系是指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容器壳体厚度的压力,亦即标注在铭牌上的容器设计压力,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值不得低于高工作压力;当容器各部位或受压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静压力达到5%设计压力时,则应取设计压力和液柱静压力之和进行该部位或元件的设计计算;装有安全阀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确定应按GB 150的相应规定。
  2.温度
  金属温度,系指容器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平均温度。任何情况下,元件金属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使用温度。
  设计温度,系指容器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在相应设计压力下,壳壁或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高或低温度。当壳壁或元件金属的温度低于—20℃,按低温度确定设计温度;除此之外,设计温度一律按高温度选取。设计温度值不得低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高金属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则设计温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低金属温度。容器设计温度(即标注在容器铭牌上的设计介质温度)是指壳体的设计温度。
  3.介质
  生产过程所涉及的介质品种繁多,分类方法也有多种。按物质状态分类,有气体、液体、液化气体、单质和混合物等;按化学特性分类,则有可燃、易燃、惰性和助燃四种;按它们对人类毒害程度,又可分为危害(I)、高度危害(Ⅱ)、中度危害(Ⅲ)、轻度危害(Ⅳ)四级。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等。
  毒性介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对介质毒性程度的划分参照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分为四级。其高容许浓度分别为:危害(I级)<0.1 mg/m3;高度危害(Ⅱ级)0. 1 ~<1.0 mg/m3;中度危害(Ⅲ级)1.0 ~<10 mg/m3;轻度危害(1V级)≥10 mg/m3。
  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腐蚀性介质,石油化工介质对压力容器用材具有耐腐蚀性要求。有时是因介质中有杂质,使腐蚀性加剧。腐蚀介质的种类和性质各不相同,加上工艺条件不同,介质的腐蚀性也不相同。这就要求压力容器在选用材料时,除了应满足使用条件下的力学性能要求外,还要具备足够的耐腐蚀性,必要时还要采取一定的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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